廉洁守纪审查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8-08-26浏览次数:6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 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,促进廉洁守纪审查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和《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凡属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、职称评定、技术等级晋升、职级晋升、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、 绩效工资发放、年度考核(以下统称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),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查工作(以下简称廉洁守纪审查)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章审查原则

第三条 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。承办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和反映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。

第四条 坚持严格把关、保守秘密的原则。具体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等相关内容。

第五条 坚持分级负责制的原则。

(一)学院所有的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,由党总支(支部)书记、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。

(二)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查。

 

第三章 审查内容

第六条 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有被信访举报的。

(一)正在被调查核实过程中的人员,不得确定为评先评优对象。

(二)已经调查核实并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,正在等待组织处理的,停止其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优秀资格。

(三)经初查核实,被反映人违纪违规情节轻微,受到以下情形之一处理的,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年度考核优秀资格。

1.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的。

2.由院纪委对被反映人进行约谈,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。

3.对被反映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,责令其退出违纪所得的。

第七条 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有被党的各级机关问责的。

(一)受到问责的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

(二)单位领导受到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问责的,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

(三)受到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问责的领导干部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,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。

第八条 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受到行政处分的。

(一)受行政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,在处分期内,不得职级职务晋升和评先评优。处分影响期为:警告6 个月,记过 12 个月,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24 个月。

(二)受到警告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内,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;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,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。

(三)受到记过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内,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,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。

(四)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,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;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,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。

(五)受到开除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,终止其与学院的人事关系。

第九条 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中的党员,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。

(一)受到警告处分,影响期为一年,在影响期内不得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优秀。

(二)受到严重警告处分,影响期为一年半,在影响期内不得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优秀。

(三)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影响期为二年,在影响期内不得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优秀。

(四)受到留党察看处分,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优秀。

(五)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。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,依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十条 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受到党纪政纪立案审查的,不得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。

第十一条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不力,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,取消当年度领导班子和成员评先评优资格。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,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。单独受到责令辞职、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;受到降职处理的,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。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,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单位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一般干部职工受到开除党籍、行政开除处分的,该单位在年内不得评先评优。

 

第四章 审查程序

第十三条 对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的廉洁守纪审查,主办单位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,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征求意见函送达纪检监察审计处。

第十四条 纪检监察审计处对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的廉洁守纪审查,按以下程序进行。

(一)收到组织(人事)部门或推荐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后,由纪检、监察审计负责人,对职务职级晋升、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对象进行廉洁守纪审查,加注审查意见。

(二)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汇总意见后,报纪委书记签字后加盖纪委印章。

 

第五章 纪律要求

第十五条 对审查过程中签注意见不实,造成不良影响的,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。

 

第六章

第十六条 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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